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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合同法中,保证是在合同履行期间限定或控制保险人承保风险的重要制度,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对包括保证制度在内的海上保险法诸多领域进行现代化改革。在我国,该制度无论在现行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足。本文从海上保险保证的历史发展、含义、特点与订入合同方式、违反的法律救济权利及其丧失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澄清了我国法律中海上保险合同界定、保证条款含义以及违反保证法律后果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论述了我国法律对保证的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行政规制手段。同时,论述了保证义务与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与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以及保证条款效力与订约说明义务的关系,明确保证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通过对海上保险保证条款之实证分析,为我国司法实践在保证条款识别、解释规则、保险条款的类型区分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和尺度提供了参考。最后,笔者分别研究了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挪威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海上保险保证与类似制度的新发展,归纳总结了相关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各国法律的新发展,对我国保证制度的应然性改革以及与类似制度的协调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