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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进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减少执行行为侵犯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同时也可避免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纠纷寻求其他解决算途径,对快速而有效地实现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保证执行名义得以顺利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修订后,在执行救济制度上有了很大进步,并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进步及不足之处进行具体分析,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法律角度对“救济”这一词语进行分析,进而揭示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特征和基本类型;然后从理论上分析执行救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异议之诉的性质;接着指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对执行行为的质疑或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的损害,这就是民事执行救济的事实基础——民事执行瑕疵,并将瑕疵执行行为分为违法的和不当的执行行为两种作具体分析;最后,对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关系作一个简单介绍。第二章,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及评析。主要对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法国和瑞士几种比较成熟和典型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介绍;然后分析他们的共性和个性,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帮助。第三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沿革及评析。通过对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的民事执行救济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执行救济制度的进步之处。然后对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包括程序性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性救济——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以及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从程序性执行救济来看,包括如何完善法律未作规定的几种特殊行为的救济和执行复议的审查方式;从实体性执行救济来看,包括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和完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