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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秩序无论对中国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也是解读中国人社会政治生活和法律现象的重要概念。本文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对关系秩序的内涵、特征进行分析和提炼,以现实中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关系秩序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作者首先提炼分析了关系秩序的一般内涵,通过梳理中外学者对关系秩序研究的思想和观点,认为关系秩序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情理相融、关系与权力紧密结合、关系秩序为利益秩序、关系秩序体现为隐蔽的秩序等四个方面,因此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对立,阻碍法治观念和法律秩序的形成,缺乏对法治的正面推进,更多地体现出对法治的阻挡和消解。第二部分作者对对关系秩序的形成、运作和心理动因作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关系秩序是具有非理性倾向的情理秩序、是以权力运作为核心的权威秩序、是一种功利性的利益交换和分配秩序三个法理特征,分析了这三个特征对法治的影响。为增强实践性,作者在第三部分以丁书苗案为实例对关系秩序的构建和运作规律进行了总结分析,进一步阐明了目前中国人在关系秩序构建中所体现出的利益驱动下的主动性、情理影响下的互信性、互惠互利下的交换性、权力集中下的寻租性等特点和规律,剖析了其对现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最后作者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关系秩序三个特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关系秩序转向法治的关键是有效制约权力,阐明了法治基础上的民主之路、人性化科学化的制度之路、法律至上的理念之路“三路并行”的可能路径。在结语中,作者认为一种社会的到来想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原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还能给当今的中国人提供社会资源的时候,它就更不可能消失,甚至还会加强。本文的观点均是作者在多年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积淀而成,对中国关系秩序的研究可能会有实践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