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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同时金融体制也大幅度变动,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现象愈演愈烈。关于是否放开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问题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争论已久,全面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及其利弊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本文即致力于此。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进行了概括介绍。将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界定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借贷方式的一种,但与其他借贷方式相比,其具有主体复杂、资金来源复杂、借贷目的复杂等特点,其表现形式除了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外,还有投资、联营、融资租赁、补偿贸易等多种变通形式。本部分还以借贷的外在表现形式、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三个标准对企业间借贷进行了分类,以有益于根据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种类的借贷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效力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介绍的是现行法下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认定情况。首先,对我国有关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整理,发现当前除了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文件禁止企业间借贷,然后还对有关企业间借贷的司法现状进行了考察,发现不但不同形式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判决援引依据不同,就是对于基本相同的案件法院对借贷利息的态度也各异,亟待明确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是对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效力的重新审视。认为现行法下不论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还是根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都有失牵强,这种司法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已经从企业单纯获取利率差额收益转变为市场供求关系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体现,企业间借贷已经具有诸多的正当性:企业间借贷不但体现着契约自由的民法基本理念,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变换也是为实现借贷目的规避法律的理性选择。同时,企业间借贷较之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在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执行和救济等方面都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因此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缓解企业融资难、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积极作用。
第四部分提出了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议。既然非企业间的借款行为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又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很显然单一的“堵”的政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应当取消禁止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一般规定,以“疏堵结合”为指导方针,明确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认定标准,根据企业间借贷的特点和形式就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区别情形对待。对于以进行非法活动和恶意扰乱金融秩序的企业间借贷,坚决予以禁止和处罚,对企业间为解决资金短缺相互帮扶的资金调剂行为,应当认定其效力,并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保护合法的利息收益。当然,这种有限度的对企业间借贷放开,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监管,笔者认为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要监管机构,同时指导建立并发挥企业间借贷组织的自律功能,通过企业间借贷登记制度进行合规监管,再辅之以数据调查、跟踪监测的风险监管,方能够建立多层次、高效率的监管体系,避免企业间借贷负面影响的产生,使其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繁荣市场经济的良好融资途径。除此,还应当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银行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等角度,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以从根本上保障企业间借贷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