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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流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研究热点。2014年,《行政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行政公益诉讼入法的呼声很高。虽然结果令人遗憾,但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再次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而是根本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大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因此,原告资格是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关键。全文以行政公益讼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引出研究对象——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进一步分析原告资格的确立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第一部分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包括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意义,为后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现状。首先阐述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并得出启示。其次阐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进一步分析原因。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现状及评析。主要有一元式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和多元式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并分别对这两种理论进行评析。第四、五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类型化分析,分别阐述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首先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模式选择。其次通过案例阐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结合我国民事公益已入法的现状,对其加以借鉴。再次阐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最后分析赋予律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的最大优势是文献较多,取材容易,这也导致了创新难度的加大。因此,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尽量寻找新的思路和视角。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第三、五部分。第三部分通过归纳、对比等方法,对一元式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和多元式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理论分析和评价。本文在第五部分创新性地阐述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对其进行借鉴,并最后提出了赋予律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