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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市场经济中的有序竞争,而且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进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机构是洗钱行为必然要利用的部门,而绝大多数的洗钱行为又都是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的,国家反洗钱斗争的开展首先要加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我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人民币2000亿~3000亿元,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银行业尽快融入金融全球化潮流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不容乐观的洗钱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和国际声誉。虽然国内已有许多学者关注反洗钱的立法研究,但大都侧重于考查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即使存在对预防性规则的考查,也多止步于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银行业反洗钱的预防制度,在对国际反洗钱经验的总结和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实际情况,对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洗钱的概念、方式、危害以及新特点分析,得出银行机构是洗钱的必要通道,银行业是反洗钱的核心环节的结论,并在分析我国洗钱与反洗钱活动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大力开展打击和预防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分析和研究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介绍了反洗钱的核心机构和反洗钱的国际框架,对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规则作了分析。本部分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分析和把握反洗钱国际动态的基础上,总结和提出了防止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通用原则。通用原则既包含了以国际公约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又包含了有效控制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必要措施、最低国际标准和行动指南,作为国际社会反洗钱实践和经验的总结,对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欧美主要国家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及其带来的启示。美国银行业反洗钱主要强调政府的监管,作为全球最早建立反洗钱制度的国家,其反洗钱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以重罚为主。瑞士银行业反洗钱制度的特点在于无论是从来源还是内容上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机构,其洗钱制度由金融机构的自律规则和政府立法共同构成。英国银行业反洗钱体制在借鉴美国和瑞士反洗钱体制的同时,又结合本国情况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反洗钱模式,提出适度监管、平衡发展的反洗钱监管理念。从对欧美主要国家银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在建立自己的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时至少要处理好四对关系:政府和自律,压制性制度和预防性制度,客观性方法和主观性方法,基于规则和基于风险的方式。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现状,并在结合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在反洗钱制度上即表现为刑法上对洗钱罪的规定,也表现为行政法律制度上对反洗钱具体的规范。2006年以前,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是重点,《反洗钱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已成功完成了从单纯地注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的转变。但是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及监管实践在逐步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我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客观要求和加入国际组织所要求履行的义务。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完善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提出了建议,包括扩大洗钱罪范围,完善《反洗钱法》配套法规建设实现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激励机制,加大国际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