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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环境保护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已付诸实践。法学理论界对此制度的研究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比较统一的认识为: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服务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在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环境保护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安全饮用水、土地休耕以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等。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关于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方面的相关法律占据了重要地位,特别是针对农业生产、湿地再建等,已形成完善的体系。研究美国的生态补偿制度,通过借鉴其先进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处于初始阶段的生态补偿立法实践。美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具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历史,最初是以调节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为出发点,在农业经济萧条时期采取休耕制度,以保证农户的收入和正常生活支出,进而以立法形式确立以政府购买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土地保护性储备计划(CRP)。经过30多年实践的检验,该计划取得十分良好的效果,使得美国的农业生产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并伴随着美国国内学界对于该项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更多领域中的生态补偿项目被确立。其中,对于湿地补偿的研究最具代表性。该项制度基于对被破坏湿地环境的异地补偿理论建立,通过市场手段,由破坏者负责再建项目,充分体现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国际通行原则。针对我国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需要,本文分析了美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状况,并结合理论和实践,以美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湿地补偿银行制度为例,以期能对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及财政政策的设计提供参考。通过对美国生态补偿项目制度设计、运作原理以及生态补偿投标制度等的论述,为我国借鉴美国先进经验,引入相关补偿机制提供参考,并总结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设计方案。另外,通过对比美国的休耕制度与我国的退耕还林政策,总结美国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实践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所涉及的学科数目众多。一项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需要众多学科的合作研究。从法学角度分析,完善的立法和成熟的理论支持是成功的关键。对于美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应形成统一的、体系化的理论。通过对个别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出其内在制度原理,并将成功经验引入我国实践当中,以催进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的完善和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