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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是指对管制外汇的行为即相关外汇管制措施加以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其制定者范围以外被当地司法机关适用的状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基于对本国乃至国际社会金融安全的考虑,逐步承认而非绝对排除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外汇管制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外汇管制法对当事方私权实现的直接影响更为其域外效力获得承认创设了相当的现实空间。然而,“外国公法的域外效力不予承认”的古训成为外汇管制法发生域外效力的重大法理障碍,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承认意味着对上述古训的颠覆。20世纪50年代诞生的新兴理论——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为外汇管制法发生域外效力提供了法理支持。在处理相关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外汇管制法可以作为直接适用的法而予以直接适用。外汇管制法自身强烈的被直接适用的立法愿望是其发生域外效力的内部基础,而对外国直接适用的法可适用性的承认则是其发生域外效力的外部基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在法院地法为契约准据法、外汇管制国法为契约准据法和第三国法为契约准据法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其受承认的程度都不同,即使在同一种情况下,各国法院的司法态度也不一样。为了避免各国司法实践不统一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减损,国际货币领域最主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写进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承认转化成一项具体的国际法律义务使成员国得以严格遵循。但由于条款自身表述模糊,在各国具体司法实践中条款的效力被大大减损。从扩大条款适用范围的目的出发,对条款关键词语作进一步的解释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