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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各种民事纠纷的产生。越来越多的民众趋向于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与此同时,存在一部分单位和个人,采用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骗取法院的判决,获得非法的利益。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被明确规制。笔者通过对案例的研读发现,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形,有的适用《刑法》第307的规定,有的适用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①,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拘留、罚款的规定。呈现出判决不一致、处罚多样化的局面。此种局面一方面会导致将不同案件中对相同行为的行为人判处不同处罚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动摇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至于虚假诉讼的现象在实践中大量产生,且近几年来有愈演愈烈的态势②。《刑法》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专门规定,不仅在于《刑法》对此行为的处罚未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成配套对接,导致实践中对此行为认定的不一致、多样化。更在于,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加剧了当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行为人利用错误文书,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为针对性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将虚假诉讼罪进行单列规定是有必要的。同时,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因而,在此罪名的认定及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是在虚假诉讼概念和犯罪构成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司法认定争议点及法律规制相关问题进行的探究。笔者首先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虚假诉讼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概念和犯罪构成有个清晰的认识。其次,通过对与虚假诉讼罪相关易混概念、罪名之间的界限分析,明确虚假诉讼罪与其他概念、相关罪名的本质不同,从而为更准确地认定虚假诉讼罪奠定基础。之后,对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难认定的细节问题进行深入解读。紧接着,结合具体案例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认定进行研究,包括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最后一部分是对虚假诉讼罪司法适用触及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进行深入探究,并提出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