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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制是中央与地方分税而治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财政资金、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调控地方经济运行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地方税制形成于1994年的分税制调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财政支出责任、税权、税收收入归属等方面进行了分配,形成了地方税制基本框架。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中依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了各自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支出责任需要划分了税种及各税种的收入归属,其中地方税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等税种;根据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了两套税收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各地财力缺口设置了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税收体系,新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消费税对经济业务进行特殊调节,并将增值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75%的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政府使用,25%增值税收入归属地方政府使用),营业税纳税人(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除外)缴纳的营业税都收入归地方政府使用。分税制改革成功地将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强化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地位,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20年的分税制实践中,营业税始终是地方税收制度的最大财源,以2013年为例,营业税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为31.83%,①营业税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各产业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即逐渐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并且增值税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在政府的分配办法按原规定执行。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营改增税制调整将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将对地方税收制度产生重大的冲击:第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使得地方税制失去主体税种;第二,营改增后地方税制仅剩余一些税收收入低、税源不集中、征管难度大的小税种,难以保证地方执行政府职能需要的财政资金;鉴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我国依旧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而治的财政管理体制,并且依据“十二五”规划我国预计在2015年底将所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从2012年至2015年只有短短四年的时间却需要完成重大的税制调整,所以为了顺利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降低税制转换成本,在营改增背景下研究地方税制的完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为研究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制的完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国内外文献综述等。第二部分分析了与地方税制有关的基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及政府间划分税收的依据和原则。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税制中主体税种、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变化及部分地方税种的基本税收制度及其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现行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比如营改增后地方税制失去了主体税种、营改增加剧了地方收入与支出失衡、部分地方税种制度存在不足、地方税种职能存在失位或者缺位等。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地方税制现状及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影响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制首先需要将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整合,并完善一些相关配套措施;其次应当优化相关辅助税种的税收制度,比如完善资源税和印花税税收制度、择机开征环境税、遗产税与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