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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文明出现,人们对于正义的追寻似乎就没有停止过。正义作为一种对于理想的生活状态的追求,它的内涵也在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变化,自由、平等、安全……这些似乎都是正义,似乎都不是正义。对于正义的探寻也逐渐延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司法正义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司法作为人类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讨论中就可以发现人类对司法正义的渴望。从最早的重视实质正义、轻视形式正义开始,司法正义的内涵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西方国家进入实质法治时期,开始重视形式正义;至现代社会,因为社会正义观念的要求,需要法官调节好裁判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如何统一?特别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时,这是众多学者和法官一直思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法官入手。在形式正义要求下,司法过程看起来似乎是按部就班、一成不变的,谨遵法律的规定,法官似乎只在“照法律宣科”,其实不然。司法过程中的法官有着很大的自主能动性,如果法官能够理性的发挥好他们的自主能动性,那么就能够很好的实现司法的正义。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正义观念的演变。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梳理历史上几种典型的正义理论,探寻正义观的发展。古典时期的正义理论中,柏拉图的正义观有着明显的阶级性,推崇“哲学王”的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守法即正义,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功利主义者的代表边沁认为正义就是应当追求幸福的最大化,使集体的总体快乐超过痛苦。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将社会的基本价值平等分配给每一个人,当然这里的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诺齐克并不同意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他认为判断分配是否正义,主要应当考察分配财产的来源是否正义。只要这种权益、无主物的来源或转移是正义的,那么这种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通过对这些代表性的正义观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正义观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总体说来,这些正义的观念总是离不开对自由、平等、秩序的讨论。第二部分,司法中的正义。实现司法中的正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公民的纠纷、维护公民的权益,而且能够有效的维护法律的稳定和尊严。司法中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争由来已久,在今天,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已经成为共识。在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司法中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是什么,特别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包括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第三部分,司法中的正义角逐。通过上文的讨论,发现要想实现司法正义,不仅要对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进行统一,法官有时还需衡量实质正义间的价值维度,做出选择。本部分主要以海难食人案和罗伊诉韦德案为例,来分析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第四部分,实现司法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能动性,正是这些自主的空间决定着法官能否做出一个高质量的裁判,能否实现司法的正义。本部分通过结合最高院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司法政策,强调法官司法理性的重要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以司法理性为指引,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正义。笔者也提出了一些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