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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明文反对的三大垄断行为之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因而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垄断行为。鉴于对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司法实践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三章对此进行了理论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简单探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形成原因和认定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分类、具体的行为表现以及危害性,说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为后文研究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法律规制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通过政治经济学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中第一节通过阐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历史、列举大量的经济数据,论证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市场中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通过实证案例列举了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方式,并证明了国有企业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第三节首先分析了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点,然后从宏观和微观、政治和经济等不同层面论述了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普通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损害、对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不利影响和对经济民主、国家政府形象和社会和谐的破坏,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四节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分析得出了不合理的经济体制、不正确的定位、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体系不完善是我国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四大原因,为后文提出完善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第三章首先对美国、欧盟及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外国建立在先进立法理念和发达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法优点,并提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在针对国有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存在缺乏针对性、缺乏客观公正的监督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等不足之处。然后结合上文的综合研究,对反垄断法在该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一、重新定位国有企业的性质,明确其社会公益属性;二、仔细区分国民经济的自然垄断行业和普通行业,科学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三、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四、完善垄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