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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出台的QDII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又称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金融不断走向全球的一个显著标志。纵观世界上一些与我国发展速度相近的新兴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在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之前,都通过推行“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来逐步实现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视角结合金融学的基本理论,综合运用法律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我国QDII证券法律监管为主线,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在对QDII制度以及该制度下的法律监管内容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对我国建立完备的QDII法律体系、健全QDII法律监管进行阐述,并对及时、有效的调整我国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试图为QDII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中国金融监管的健全做出自己的探讨。迄今为止,对QDII制度的研究多见于经济学领域,对这一制度的法律研究则流于粗略的框架阶段,鲜见从法学角度对QDII制度的监管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QDII制度特别是QDII制度下的监管法律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梳理,文章重点介绍了韩国和台湾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以及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对涉外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以期能够对我国QDII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启发。QDII制度的推行,海外投资渠道的打开已经不可逆转,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都需要我国加强金融监管予以防范。而金融法治化是金融监管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因此为适应此种情势,为QDII配置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