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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光的未成年人的权益被父母侵害的事件,令人发指。2013年发生在南京的生母饿死两幼女案被曝光后,全国哗然。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热点。2014年11月,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让一直停留在纸面上的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复活”,使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不单纯具有私法领域的价值与意义,也具有公法上的意义。随着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逐渐被适用于司法实践,其所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也越来越明显。首先,制约这一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在于监护权被强制转移后未成年人的监护安排问题。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能否成为国家干预父母亲子关系的最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家还能采取哪些干预措施?监护权被强制转移后能否恢复原监护权?若恢复,需满足哪些条件?针对以上思考,本文拟以公法视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进行分析,首先,阐述监护权、私法与公法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基本制度,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梳理其他国家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的经验,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次,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的现实情况与最高法公布的12起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案件的整理,客观分析该制度发展的创新之处与现实困境:即相关主体启动该程序缺乏主动性;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缺位,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的前置程序薄弱和后续保障体系亟需要完善,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弱化,造成很多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无法被及时发现;临时救助制度相对薄弱,临时监护状况很不理想,相应的救助服务人员数量紧缺、专业水平有待加强、专业人员的配置不甚合理,制约了机构功能的发挥;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前缺乏有效的判前监督,判后的安置规定不全面,国家监护力量相对不足,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强制转移后恢复原监护权的周期欠缺科学性等。第三,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结合该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国家责任为基本落脚点,笔者建议从规定现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明确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建立有效的国家监护监督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的前置程序,包括遵循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临时监护水平,丰富国家干预父母亲子关系的措施等;强化未成年人监护权强制转移的后续安置体系,包括建立国家兜底安置机制;若要恢复父母监护权,谨慎对待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