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机制,其做法虽有利于解决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但也给国际航空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遭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强烈反对。作为国际航空业高速发展的中国,还未建立起本国有效的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在应对欧盟航空碳关税或类似碳税问题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文章采用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欧盟航空碳关税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同时指出将欧盟航空碳关税诉诸WTO存在的困难,并就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关税或类似的碳税问题提出建议。从欧盟航空碳关税法律指令的立法演进和主要内容来看,欧盟希望通过航空碳关税的征收,逃避《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分配给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同时主导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框架下全球统一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强化其全球政治、经济地位。然而,面对来自国际航空民用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巨大压力,欧盟不得不弱化了航空碳关税指令的管辖力和执行力。从欧盟航空碳关税法律指令的违法性来看,虽然欧盟法院在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诉欧盟航空碳关税案中判决欧盟胜诉,但其判决的法律依据遭到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质疑。文章分析了欧盟航空碳关税在国际公法和WTO框架下的违法性,认为其违反了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中碳减排责任、领空主权、税费、禁止交通限制等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和其他具体条款。指出欧盟未在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框架内寻求碳排放解决方案,其航空碳关税指令已经被看作为单边主义行为,与航空贸易自由相冲突,不利于国际航空贸易的良性发展。目前,全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欧盟航空碳关税或类似的碳税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因此,文章进一步论证了将欧盟航空碳关税诉诸WTO的可行性,认为将欧盟航空碳关税诉诸WTO仍存在较大困难,中国解决欧盟航空碳关税或类似碳税问题的最佳应对策略是通过多边谈判和尽快完善本国碳排放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