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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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法律如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如何设计和建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自然离不开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理解。人们对婚姻的不同理解,肯定会导致夫妻财产制适用上的不同。在传统理论中,有关婚姻关系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伦理说、爱情说、身份说、制度说和契约说等,但就像婚姻本身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一样,解释婚姻的理论也应当不断发展。国外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将婚姻契约说和婚姻伦理说相结合的理论,这就是婚姻合伙说。但在我国1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认为合伙只属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容,不宜将合伙的理论引进婚姻之中。其实,合伙的基本理念与婚姻的属性存在诸多的共通性,利用婚姻合伙理论来解读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2非常贴切。因此,笔者在婚姻合伙视野下解读、审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期找到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新路径。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章,共20余万字。  第一章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婚姻与夫妻财产制。在人们一般的思维当中,所谓民事合伙,无非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或出力、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社会组织。但是,从合伙的发展沿革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具有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合伙的概念应当从广义上界定,合伙可以界定为,二人以上互约出资或出力,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标,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共同体。婚姻合伙理论将婚姻类比为合伙:配偶双方共同出资或出力,共同经营,虽然他们贡献的方式不同,但配偶各方为婚姻共同的利益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婚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主体平等为先决条件;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出资、收益、风险为一体;以相互信赖、忠诚为纽带;以共同事业为经营目标;以合作为手段、共享为目的。此外,在现代社会,婚姻合伙还具有普通合伙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如爱情是婚姻合伙的重要情感纽带;婚姻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奉献精神的利他主义;婚姻合伙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婚姻合伙操手的事业具有复合性等特征。婚姻合伙的这些特征与现代婚姻的属性可以说是不谋而合。而且,以婚姻合伙理论为指导,有利于现代婚姻家庭功能的更好实现。婚姻合伙理论也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笔者利用婚姻合伙理论对当今世界的三大夫妻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进行了综合的评析。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侧重于保障夫妻个人财产权;剩余共同财产制虽注意保护从事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仍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其它两种制度相比,笔者认为,该财产制更符合婚姻的本质,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谐。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婚姻合伙的合作、共享理念不谋而合,婚姻合伙理论完全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管理以及分割的指导性理论。  第二章婚姻合伙视野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读。本章通过三节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解析。第一节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的夫妻财产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家长制下的同居共财,但家长是一个家庭唯一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它家属成员的人格都被家长吸收,因此,夫妻之间一般也就谈不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此时婚姻合伙理论不具备适用的条件。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联合财产制自始不承认夫妻共同财产之存在,丈夫是唯一的联合财产管理人,体现了典型的男权色彩,其违背了婚姻的本质,也与婚姻合伙理论的基本精神不吻合。婚姻合伙理论根源于市民社会,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立法虽然也强调男女平等,但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法的特点。因此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不可能真正地孕育婚姻合伙理念。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我国婚姻立法的理念在不断的演进,婚姻合伙理论也越来越具备适用的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婚姻合伙理论完全可以用于指导、审视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的建构和完善。第二节婚姻合伙视野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的解读。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其间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在界定夫妻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一种理念,那就是婚姻合伙的合作共享理念。根据婚姻合伙理念,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出界定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五条基本规则:取得规则;时间规则;推定规则;转化规则;概括规则。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结合婚姻合伙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我国在夫妻财产的界定上还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例如,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这就意味着所有不能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合婚姻合伙的互惠共享理念,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尽可能详细具体,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修改为“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的归属界定不公平,难免造成对他方配偶的“系统性剥夺”,笔者认为,根据婚姻合伙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其中的利益冲突;我国还缺乏对关于别居期间一方取得的收入归属界定。根据婚姻合伙理论,别居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相互分工合作功能的中止,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夫妻各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第三节婚姻合伙视野下我国夫妻债务范围的解读。婚姻共同体、夫妻各方及第三人间利益的平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建构的支点。在分析总结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和执行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而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一样,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也有一定的规则:即用途规则;时间规则;推定规则;家事代理权规则;概括授权规则。在考察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节就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我国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例如有关因赡养费用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学界争议较大;因正常娱乐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其缺陷非常明显,如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笔者建议:在该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推定规则,推定举债方配偶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举债方配偶应当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否则属于个人债务(简称双重推定规则)。双重推定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债权人要向举债人的配偶主张债权就得出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他还可能会主动地提高对举债人的个人偿还能力的考察力度,因为如果举债人举证不能的话,就得由其个人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时债权人甚至会积极地帮助举债人证明其不存在实施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即使如果举债人与其配偶存在串通、欺诈行为以逃避债务,举债方故意不举证,债权人可以依据共同债务的推定请求法院强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到债务清偿完毕为止;而作为举债方为了避免个人单独承担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就要主动尽到管理婚姻家庭事务的信义义务,包括及时向对方配偶报告有关负债的情况等。笔者认为,双重推定规则既能有效地保护举债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双重推定规则可以说是协调夫妻各方与婚姻合伙共同体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制衡点。  第三章婚姻合伙视野下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本章主要就一些比较特殊的,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些财产类型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研究探讨。第一节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的归属问题。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是属于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还是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涉及到一个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协调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归属的界定,在美国主要有两大规则:西班牙规则和美国规则。所谓西班牙规则是指,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归属婚姻合伙。从理论上看,西班牙规则将利润和增值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认同婚姻合伙人对婚姻的期待利益。所谓美国规则,是指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仍属个人财产。美国规则并不承认,婚姻合伙人不仅要为婚姻合伙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劳力,而且还要将自己个人财产的收益也要贡献给婚姻合伙。但是,从美国就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归属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现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摒弃了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归属的“都是或都不是的原则”。例如,加利弗尼亚州虽然实行的是美国规则,但是法院却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规则来界定个人企业增值的归属:凡营(Van Camp)原则和帕蕾拉(Pereira)原则。凡营原则是婚姻共同体的份额利益固定,个人份额利益浮动;帕蕾拉原则是个人份额利益固定,婚姻共同体的份额利益“浮动”。这两种方法各具优点,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根据具体情形使用不同的分配方法。考虑到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的不足,笔者认为,美国有关界定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归属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值得借鉴。第二节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界定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这种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公平,其实并没有反映婚姻的内在特征。人身损害赔偿金应该是包括多方面内容的一种赔偿,因此,不应笼统地进行界定。关于此问题,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值得我国借鉴。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采用分析解构方法,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包括:受害人身心伤痛补偿、谋生能力丧失的补偿、医疗费用、配偶权丧失的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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