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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为衡量各国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已趋于完善,中间业务也确实为商业银行的综合收入及综合能力的提升做了很大的贡献。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分业经营模式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显得先天不足且后天乏力。近十年来,为了实现加入WTO的承诺,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金融环境,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金融市场严峻的竞争环境,暴露出了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许多问题,中间业务定义不准、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够、内外部监管不力、监管模式落后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提升,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和不完善。 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有相关立法,但是相关立法只对原则性问题做了规定,针对性不强,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进行规定,许多问题的相关立法滞后,甚至有些问题目前尚未有专门立法,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引言外,本文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涵义种类及性质特征、国内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及二者之差异分析。通过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述,明确国内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为下面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主要就法律问题对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立法滞后与法律空白、金融监管及经营模式,行业协会作用无法发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揭露了阻碍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之所在,为下面的针对性研究提供思路。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洲典型国家和日本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状况,并通过对上面所提到的几方面问题的针对性研究,从中总结出对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启示:中间业务产品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与引导,应当修改滞后法律并弥补法律空白,金融经营模式应结合现实情况慎重选择,金融机构的内部及外部的金融监管同样重要,行业协会也应充当重要角色。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详细阐述了完善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的具体对策,与第二部分相呼应,主要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是修改滞后法律规定及弥补法律空白,首先是修改中间业务收费及司法解释滞后方面的法律问题,使得相关立法更具操作性;其次对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新兴中间业务领域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其发展;第二节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次阐述了中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目前中国混业经营的现实条件已基本成熟,可管的重要性以及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通过运用高科技产品,责任追究制度及充实的法律人才加强内外部监管力度,使防范金融风险与控制金融风险并重;其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形式作为过渡手段,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第三节阐述了银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在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独立性不够,自律性较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当赋予银行业协会必要的权力,使其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得力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