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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发布了“发挥庭审中心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格局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进行的转型在观念上乃至制度上开始破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涉及到的主体既包括侦查、审判,也包括公诉、辩护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其他刑事诉讼主体。不过,就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侦查、审判而言,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往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实务界足够的关注。从侦审关系的历史演进来看,随着社会治理及人类解决纠纷方式的不断优化,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后先后出现了侦查审判合一、侦查决定审判及审判决定侦查等不同历史阶段,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过渡是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国家的必经之路。通过对侦查、侦查中心主义以及审判、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概念分析,能够得出侦查与审判的不同性质,并进而得出侦查与审判的性质区分亦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区分。从侦审关系的相关内涵、外延来看,能够体现侦审关系的刑事诉讼环节分为三个基本要素,即司法审查、侦审阻隔、证据采信。其中司法审查是侦审关系中的事前关系,证据采信是侦审关系中的事后关系,侦审阻隔是侦审关系中的事中关系。从侦审关系的理论基础来看,无罪推定、司法审查、司法独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侦查、审判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侦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来看,刑事诉讼的正当构造、正当关系、正当程序理论又从侦审关系的位阶关系宏观定位、权利义务微观透视、相关状态实现程序等不同角度对侦审关系的应然状态构成了理论层面的支撑。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侦审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司法体制、制度和程序规则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侦查服务审判、审判制约侦查的理念及制度均在其判例法或成文法中得到了详细体现。一是各国(地区)均构建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各国(地区)均对侦审阻隔机制做了精心的制度安排以防止法官预断及侦查架空审判。三是各国(地区)均规定了程序性法律后果。而从实然样态来讲我国的侦审关系还处于侦查中心主义阶段,宏观层面存在司法审查失位、侦审阻隔失效、证据采信失灵现象,微观层面以审判制约侦查、侦查制约审判等为例的相关实证研究亦得出侦审关系亟需改进的结论。分析我国侦审关系异化的原因,体现为历史包袱沉重、制度设计保守、实践运行走样等。结合上述分析,我国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为:从体现侦审关系的司法审查、侦审阻隔、证据采信三方面来讲,应按照由内而外、由个体设计到整体设计的顺序即证据采信、司法审查、侦审阻隔分别进行改革。具体来说,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功能、推进侦审职能分离、落实庭审实质化。此外,从影响侦审关系的间接因素来讲,应逐步弱化乃至取消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