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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历来都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从不同的理论立场出发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与诠释也是有着观点之争,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案例增多,特别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貌似见死不救者的形式责任,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随之升温。本文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出发点来研究,针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问题、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个有争议性的案件入手,通过案件的争议点的讨论进行理论思考,寻找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不作为的行为性如何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造又是如何、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不作为与作为如何实现等价等问题。第二部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界定。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不予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之所以认为其具有行为性,从行为本身来看,不作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主体来看,不作为同样体现了行为人的某种自由意志,行为本身就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与纯正不作为犯相区别的基础上,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的犯罪。并进一步分析的得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一下条件: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违反作为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部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问题进行论述分析。作为义务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在作为义务来源有关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探析了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并提出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应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相结合观点。形式来源主要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进行分析论述,并分析了公序良俗能否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实质来源,在总结分析实质来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从具有法益保护的基础、具有法益保护之需、对法益保护的具有排他的支配性,这三个方面把握不作为义务的实质基础。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认为等价性理论作为一种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综合指导性价值理论,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的因素才能使不作为与作为实现等价,限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保障人权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