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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明股实债”裁判路径探析的框架逻辑如下:1)从样本裁判案例中发现“明股实债”在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并分析争议焦点成为利益争夺点的缘由,归纳总结现阶段司法裁判的裁判思路;2)发现国内相关适用法律困境后,试图参考美国实践经验;3)将前述分析成果回归应用至“明股实债”的裁判路径构建,结合相关理论,总结相应的标准和裁判路径。本文第一章以“明股实债”的背景研究作为开篇,奠定本文的研究背景。首先,本章对不同历史背景下“明股实债”出现的原因进行梳理。“明股实债”最初的涌现源于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为规避法律对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禁止而探寻的一种投融资方式。随着《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的规范,以及法律对企业间资金拆借的通道的认可,“明股实债”的功用发生转变。现阶段,“明股实债”被广泛应用的目的包括:1)绕开法律法规对借贷行为的监管与限制以使融资方实现融资目的,投资方实现投资需求,通道方实现监管套利;2)设计一种新型融资工具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其次,本章归纳了“明股实债”的核心交易环节的特征。“明股实债”的交易环节及特征主要为:获取股权式的资本进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保底收益安排,以及到期股权回购式资本退出。在此种交易安排下可以实现凭借股权投资外观,达成债权投资实质的目的。本文第二章以“明股实债”的裁判现状作为分析重点。首先,本章通过对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37起“明股实债”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归纳,发现“明股实债”争议中,案涉合同效力及性质的认定、回购条款效力及履行问题、增信措施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是裁判中的高频争议焦点。而其中又以“明股实债”合同效力及性质的认定最为基础和关键。其次,本文分析“明股实债”合同效力及性质的认定作为最高频争议焦点且存在较大分歧的主要原因为“明股实债”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法律权益能否实现;合同性质的认定则能从收益取得的法律效力、增信措施的法律效力、资本退出的法律适用、公司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几个方面影响案涉当事人的利益。再次,本章总结了样本案例中对“明股实债”性质认定的裁判论述。在司法实务中,裁判法院1)或者较为谨慎地探寻主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观察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基于外观主义表现将“明股实债”认定为股权投资;2)或者遵照具体案件中“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具体协议内容,探寻相关协议主体的真实意图,从而将“明股实债”认定为债权投资;3)或者未对其中的股权、债权性质做出认定,仅依据合同具体约定来判断是否可履行。但各裁判法院的裁判理由莫衷一是,一二审改判较多,并不存在统一的裁判路径。本文第三章将“明股实债”的性质认定作为分析重点。首先,本章回归国内法,发现国内法对股债区分的现有规定在司法裁判中存在适用困境。1990年联营合同司法解释虽未失效,但出台距今已经有29年,无法契合现状进行适用。2005年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将1)是否参与经营;2)是否共担经营风险;3)是否收取固定收益作为对投资性质的判断因素,但其仅可为房地产开发领域所涉合作关系的股债界定提供可适用的规定。国税总局“41号公告”秉持“实质课税原则”,尽管无法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存在一定参考价值。其次,本章将视角转移至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从美国法中有关股债界定的实践经验获取相关启示。构建了应对“明股实债”的裁判方向:1)以经济实质判定“明股实债”性质为常态;2)建立“明股实债”债权性质判断标准;3)将符合债权实质的“明股实债”纳入监管。本文第四章回归“明股实债”裁判路径构建。本章以交易经济实质与交易商事外观何种情形下何者优先作为基础。进而分别对交易经济实质优先与交易商事外观优先的不同情形下,对“明股实债”的后续法律适用及裁判路径进行归纳和总结。在适用交易经济实质优先,根据“明股实债”的不同类型,将其认定为股权投资时,在协议可履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尊重协议履行,将其认定债权投资之时,可以适用让与担保的法理。在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优先,将“明股实债”认定为股权投资之时,应在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实质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