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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教育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为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把涉及到生态文明的思想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融入教育体系的过程。从历史的发展和现在看,开始于21世纪初的中国生态文明教育,其前身为环境教育、是在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已经在党的十八大中明确提出,并把其放到了国家建设发展的战略地位,也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引领方向,为推动现代化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生态文明建设相继被写入了党章和宪法。2018,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拟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这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又一次伟大变革,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顶层设计。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要加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以此回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的急切需要。贵州省是我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鲜明的确定了发扬绿色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的新风尚和完善生态绿色制度,构建生态体制创新体系等重点任务。其中,特别注重:生态文明理念的培育与普及,要“重视从娃娃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到各类教育培训体系,推进绿色理念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由此可知,教育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唯有制定和施行地方性生态文明教育条例才能充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习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只有通过地方立法,贵州省才能更好地落实国家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教育”战略任务和目标,确保科学、系统、长期、全面的生态文明教育得以实现。近几年,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以保障环境教育目的的实现有了一些实践,2011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教育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紧接其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等陆续通过。但由于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与生态文明教育在指导思想、原则、内涵以及模式上的不同,与上述环境教育地方性法规相比较,“生态文明教育”地方性法规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职责和义务、保障机制、监督及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在对生态文明教育相关概念及基础性理论进行充分介绍的基础上,本文旨在分析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中所涉及的诸如主客体分析、职责和义务、保障机制、监督及责任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调查和研究,提出《贵州省生态文明教育条例》的立法建议,进而推动《条例》出台,为贵州省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法制保障,也为地方性乃至全国生态文明教育法治化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