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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观念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也逐步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尤其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确立,使得传统民事诉讼通过结果正当化的机制日益凸现弊端,而且在实践中表现为“审判正当性危机”。为了克服这种司法信任危机,客观上就需要程序正当化机制予以弥补。而程序正当化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正当化所构成的。其中二审程序正当化占据重要地位,是整个民事审判正当化的一个基础性环节,而我国目前对此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以诉权保障与审判权制约为主线对二审程序正当化予以探索。其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什么需要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不仅具有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监督一审审判的直接功能,而且具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制度功能。诸如,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功能的发挥,促进审级制度的双向制约机制,及诉权与审判权双向制约机制的形成等。笔者认为,对此认识的程度决定着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规则设置,进而决定着二审程序的正当化建构的目标。第二章:为什么需要二审程序正当化?此部分对二审程序正当化的涵义予以梳理,并对二审程序的正当化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二审程序正当性的标准。人们依据什么来评价二审程序的正当性呢?是二审程序正当性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二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一部分,而且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二审程序正当性标准理应包括所有程序正当性的共同标准。但由于二审程序的特殊功能和特殊地位,又使得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它程序正当性的个性标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共性标准应包括程序平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与独立性,程序主体的实质性参与和限制裁判者恣意等四项。二审程序正当性的个性标准包括:上诉权的充分性与有效性,程序的双向制约性,冲突事实真实回复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程序的及时性与终结性四项。第四章:我国二审程序的正当化建构。此部分对我国现行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指出现行二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二审与一审关系定位不合理;其次,审判监督弥补二审不足,导致终审不终;第三,上级法院的单向监督影响审级监督功能的发挥;第四,某些具体制度存在合理性问题:终审级别偏低且管辖法定,无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上诉范围偏窄,上诉条件宽泛,上诉权保障不力;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缺乏保障;发挥重审条件宽泛,影响效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二审程序正当化的构想:完善审级制度,加强当事人上诉权的保障,改进二审管辖制度,扩大当事人的二审程序选择权,建立合理的法官选任与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