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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纷繁复杂,司法鉴定成为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以及判定其他证据真伪的重要方法,司法鉴定人也成为司法人员的“左膀右臂”。但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间接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司法鉴定的客观真实性已经大打折扣。案件在难以停息的鉴定大战中无法审理终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因对法官据以得出审判结果的鉴定意见的不满,否定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这些都是虚假鉴定意见流入法庭的恶果。笔者由此开始了对虚假司法鉴定的研究,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也在于构架适合于我国司法环境的防范制度,以减少并最终杜绝虚假司法鉴定意见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本文通过对国内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分析,认为对虚假司法鉴定的防范应当首先考虑造成虚假鉴定的因素,而在诸多因素中起关键作用的当属鉴定人因素。之后通过对国外成熟制度的探析借鉴,将司法鉴定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防范虚假鉴定的重要途径进行论述,并试图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建立起符合实际条件的对虚假司法鉴定的防范体系。
当前我国虚假司法鉴定的频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此类鉴定的鉴定人没有完备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现行立法规定中的鉴定人为虚假鉴定的刑事责任难以落实,鉴定人行政责任极少被追究,鉴定人民事责任规范仍是空白,鉴定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鉴定活动中就愈加不谨慎。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重点探讨了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建立,首先确定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其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框架下,提出鉴定人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要求、构成要件、赔偿责任、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旨在改善司法鉴定混乱无责的现状,杜绝虚假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出现,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