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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对公众负责,创造并分配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性要求。行政问责制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的对政府组织及其公务员的活动进行质询、评价的制度设计,是保证政府切实履行其应有责任的必要制度。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制度措施。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运行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3年的“非典”事件及之后一系列问责事件的发生,使得行政问责由起初的个案追究,发展成为一种常设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引入,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了民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推动了中国责任政府的建设。但是,由于我国重视行政问责制度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不足,加上历史因素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还面临不少难题。例如,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界定不清、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问责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比较严重。国内学者针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稍有不足的地方是,这些研究普遍忽略了行政组织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试图寻求一种普适性的行政问责方式来建立所谓的责任政府,这种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行政组织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组织本身性质和服务对象有密切联系,不同的行政组织要求我们在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公正有效。
本文将以行政组织的性质为视角,在考察先行中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变化的基础之上,探究不同性质的行政组织部门的不同问责方式。即以地方政府各组织部门的性质、职能以及服务对象的不同为依据,追究做出不当行为的行政组织的责任。进而改变当今行政问责方式过于单一,问责过程缺乏针对性的弊端,最终实现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