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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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是现代各国刑法和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以之为研究内容,就明确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外立法比较、我国现状及构建与完善等方面进行评析,以期能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研究有所裨益。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因各国不同的司法制度而各具特色。通过域外立法司法考察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基于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于被害人的保护角度和力度有所不同,但实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过程都反映了世界各国认同刑事诉讼的共同规律、保障被害人权利、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结果,对于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借鉴作用。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实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都有了重大发展,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还存在明显不足。在立法方面,一是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多、保障不足;二是赔偿范围过窄;三是缺失被害人国家援助的立法;四是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过于空泛。在思想认识方面,传统刑法理论也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权利遭到忽视的现状。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进行反思,重新正视犯罪的私人侵权性,充分认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权益、国家和社会利益产生的双重危害,从而在认识上确立国家在追诉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方面应保持适当介入的观念,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现权利的平衡。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则主要体现在诉讼参与权的落实上: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缺乏被害人参与的诉讼形式;审查起诉阶段缺失中立的司法审查环节;被害人参加庭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参与的主动性不强;刑罚变更程序的行政审批形式备受诟病等四个方面。
  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是本文的重点。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重落实被害人的参与性权利,包括取保候审程序应建立法院裁判机制、审查起诉阶段应确立对起诉与否决定的司法审查权、法庭审判应强化被害人的参与并设立相应的知情程序、刑罚变更程序应当彻底废除行政审批的形式。同时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就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救助模式、救助的范围和条件、救助限度、救助的保障机制等核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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