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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出台,该份通知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而这一决定一方面深入贯彻了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够进一步党的执政基础,另一方面对于保障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涉案财产要依法处置,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黑案件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等证据,要全面收集并审查。[1]但是,实践中黑社会性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存在着诸多困境与难点,是当前刑事审判中最为棘手、争执最大的难题之一。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来源多元,形态多样,涉案财物规模大,动辄上千万,数亿元,客观上增加了没收财产适用的难度,且“涉案财物”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实践中有刑罚财产刑扩大的趋势;另一方面,对于黑社会成员的参加者适用罚金刑,并无参考的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宽,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深入研究“扫黑除恶”中财产刑的适用,是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对于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意义重大。引言和结语除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财产刑适用的现状及困境。主要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财产刑适用的司法实务现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财产刑适用面临的困境出发,财产来源渠道多样,涉黑财产与合法财产的界限难以界定。第二部分,列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财产刑适用困境之原因。结合相关案例,指出立法上过于模糊,界定不清,法律规范不健全;司法理念上,受当前刑事政策的影响,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不加区分没收;执法程序上侦查机关对涉黑财产来源、权属等取证不到位,检察机关也并未作为案件重点予以审查,审判机关并未将财产刑的处罚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更多的关注自由刑的处罚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财产刑的完善建言。通过完善立法、改变理念与规范程序等方面提供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