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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频发虚假陈述等欺诈发行的案件,并且很多案件究其本质是本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核查上市文件真实性的保荐机构,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严重打击了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心,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因此,证监会提出要建立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制度,即对于投资者因为保荐机构未能尽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在民事赔偿之前要求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其损失,保荐机构之后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万福生科案是直接与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相关的唯一案例,平安证券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之前,就先行赔付了投资者的损失,这极大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稳定了证券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本文以万福生科案为研究蓝本,研究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具体建立与实施中的问题。除导言以外,文章主体是正文和总结,正文由四个章节组成。导言阐述了证监会重申要求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强调该制度的建立符合现代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该制度的建立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缺少大量直接相关的文献支撑,所以该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还具有创新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该制度研究缺少直接相关的文献支撑,所以文章存在不足。第一章主要是概述保荐机构和先行赔付制度之间的关系。该章节描述了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发行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以及保荐机构为什么需要承担欺诈发行中的先行赔付责任。继而简述了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制度,从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出发,根据证监会对先行赔付制度的理解,分析法律意义上应该如何定义先行赔付制度,这有助于给先行赔付制度一个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分析先行赔付中包含的当事人以及主要的内容。鉴于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制度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法律基础,除了新修改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保荐机构对先行赔付做出承诺,并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对此阐述,这使得先行赔付制度法律地位不明。之后,文章结合香港保荐机构的赔偿制度,保荐机构制度在香港建立起来,相较我们而言更早更成熟,但是其保荐机构赔偿制度也是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并没有与我们直接相关的先行赔付制度。第二章结合万福生科案,研究我国的先行赔付制度具体应该如何建立。文章先简要介绍了万福生科案的背景情况,包括万福生科案处理结果以及虚假陈述采取的财务造假手段。之后具体分析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案中如何实行先行赔付的,从而推断先行赔付的损失时间计算以及先行赔付的赔偿范围。再分析具体先行赔付的管理,从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管理人,资金划账操作人等角度出发,确定具体实施的操作问题。最后,分析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以及其积极的意义。保荐机构进行先行赔付给投资者其遭受的损失,并不代表保荐机构必须承担所有投资者的损失,其依旧有权在赔付完投资者的损失之后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这种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制度有利于促进保荐机构之间相互的良性竞争,有利于中介机构发挥自己职责,最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三章从万福生科案中没有体现的问题出发,研究如果该制度真正运用会产生哪些问题。首先,文章特别关注了作为先行赔付的和解制度,与之前必须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司法制度之间,应当如何协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协议与诉讼之间的效力问题,一旦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其次,由于万福生科案不具备大量案例体现的多数问题的特征,对如何判定损失中的因果关系并没有作出详述。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部分损失本就不在赔偿的范围内,但是貌似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判定方与判定标准。再者,一旦保荐机构的筹集的资金不足以弥补投资者损失,不能让保荐机构冒着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风险去完成先行赔付,因为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毕竟不是意味着保荐机构承担所有赔偿的责任。文章对先行赔付的损失请求赔付时间也做了进一步的讨论,认为不应当无限或是固定两个月的赔付时间,而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讨论。最后,对于现在证券市场上可能会出现的保荐机构强迫其他责任方签订协议以规避自己责任的行为,也是需要考虑的。第四章从立法建议出发,明确先行赔付的法律地位,先行赔付的具体实施,以及万福生科案中未能关注到的问题,比如接受先行赔付的和解与诉讼之间如何协调,先行赔付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等,为更好的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结语部分从文章的总体角度出发,进行归纳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