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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用企业作为为社会提供公用产品和服务的特殊企业,因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极度重要,故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理应重于一般企业,但现实中公用企业往往利用垄断地位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获取更高额的垄断利润。从频频爆出的矿难新闻到愈演愈烈的“油荒”事件,显然,公用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公用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以公益责任为根本和基础,依次向上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的总和。其中公益性是其首要属性,因此在公用企业社会责任构成中公益责任就是基础与核心,是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通常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时都容易陷入一种泛道德化的误区,公用企业属于特殊的企业类型,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正因如此它要承担比一般企业更为严苛的社会责任。因此,为避免公用企业社会责任流为虚无化和泛道德化,同时也为防止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将公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道德性的责任,并以此为借口恣意违反其应尽的经营忠实义务,应将公用企业所应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进行相应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社会责任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体系,法律规定较为杂乱,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出构建我国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途径,并将公用企业的社会责任依相应原则加以区分,进而转化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倡导性义务和任意性义务。通过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化构建,促使公用企业能够更好更主动地承担起应尽的特殊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