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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知情权制度源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代公司制度是以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倘若没有合适的渠道使得股东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其所享有的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尝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概述。股东知情权是一定性质权益的范围内各种权利的集合,具体包括查阅权、质询权以及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其意义在于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股东决策信息对称,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第二部分探讨当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当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立法上主要问题体现在股东的查阅权制度、质询权制度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方面。在实践中问题则主要表现在股东知情权主体认定不清,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被告的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中缺少统一规则以及司法救济程序规定不充分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查阅权制度方面,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日本关于此项权利的规定;在质询权方面,本文从大陆法系出发,着重介绍了德国的相关规定;在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方面则风别介绍了英国的检查人制度、法国的审计员制度以及德国的特别调查员制度。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论也就是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在股东查阅权方面,应该明确查阅权主体资格的认定,正确理解“正当目的”内涵,并且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此外,还应当细化质询权制度,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同时增设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制度建构。最后,还应当完善股东知情权诉讼救济程序,确保股东知情权得到正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