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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许多学者称之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根据这一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区域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总量,以发放许可证的形式将这些排污许可量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并允许许可量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提出,后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在美国取得了成功,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自己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推动下,中国在实践中也开始进行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的试点。中国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但能否有效的控制污染是关系到中国国民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使学术界前几年研究的热点——“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问题再次得到重视。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因其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而受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推崇。中国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同样需要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然而,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安排必须以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为制度环境,而中国正处于从政府配置资源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渐进阶段,制度环境远未到位。因此,在法律上进行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的制度安排,也必须分步进行。必须在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注重与其它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契合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法律制度。本文结合这一现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实证的分析的方法,在对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中国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言部分是对概念的分析和当前学术界研究成果的总结。主要是对该制度名称界定的辨析。学者对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名称界定各不相同。有的称为污染权交易制度,有的称为许可证交易制度,多数学者称之为排污权交易制度。这些名称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揭示了这一制度的特性,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笔者的分析,笔者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能够避免不足,更为准确的表明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属性。第一章分析了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环境容量使用权的确认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得以确立的前提,环境容量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分析对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是准物权的一种类型,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