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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国外已运行了二百余年。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充分有效地保障著作权人权益,方便作品的许可使用以及促进作品迅速传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几乎被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选择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两个核心问题。本文运用理论分析、目的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得出结论: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比较合理,但也不能排除委托、转让等其他授权方式;集体管理的组织模式应该采用“有限竞争,合理垄断”的模式。这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尤其值得尝试。全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新的维权方式。首先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接着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职能与作用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在诸多问题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是最应该予以重视解决的。 第二部分: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考察了两种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并对其特点、优势和局限性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二者优劣难分,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的问题,需要变革其组织模式,并分析了变革组织模式应该予以考虑的诸多因素。 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及立法概况。其次对《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简要评述,认为《条例》刻意维持垄断的做法应该予以改变。最后指出,应该通过引入一定程度的竞争来消除垄断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短,可以尝试设立一种“有限竞争,合理垄断”的组织模式,并提出了两种具体的设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