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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值得理论研究和深入分析的制度之一,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在以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为蓝本的基础上设立的,其理论深度和高度远不及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只做出简单粗略的规定,使得理论界对其诸多方面存在争议,使得法院在面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案件时于法无据形成多重认定标准,造成司法混乱的同时也为司法权的过度滥用提供了滋生环境。在行政法律关系日渐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局面下,如何救济和维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当务之急。应对司法中实践的需求,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成为必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既为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该制度具备的工具价值,使得诉讼以较少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取得预期的诉讼效益,为人们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提供理论基础,进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撑,这亦是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论文主要内容有:首先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入手探究界定第三人资格的具体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第三人相关概念相比较,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最后阐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第三人资格类型不明确、地位权限不确定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再次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模式,从资格的确定、类型的划分以及相关程序事项的规定总结成功的经验,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最后则是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资格的明确、类型的划分、权限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成为具有独立诉讼价值和功能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