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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急剧增加,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如何及时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如何缓解当前人民法院案件繁多与办案人员不足的矛盾,是我国法院工作所面临的重要任务。缩短诉讼周期,加快诉讼节奏,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重点。纵观世界各国,不少国家同样面临案多人少、诉讼的延迟、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各国都进行了大量积极的探索,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并确立了相应的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的机制,如案件管理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快速程序等。即决判决制度(Summary Judgment)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不需要对案件经过复杂的庭审,就可以对其作出实体判决。即决判决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简易程序。这种程序可以高效解决缺乏真正争点或不存在实质争议的民事案件,有利于国家司法资源的运作以及当事人时间和费用的节约。因此,在民事案件急速增多的情况下,这种具有过滤案件作用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即决判决制度有效结合了促进诉讼效率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思想,同时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着大量缺乏事实争议的案件,在此基础上,引入即决判决制度对我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足,迅速解决无争议案件,实现司法资源更合理有效的配置。本文拟对即决判决的基础理论、运行发展状况、域外立法体例等进行探讨,以对即决判决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梳理。然后提出我国引入即决判决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思路。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拟从即决判决制度的基础理论着手,阐述其概念、性质,并与中间判决、速裁程序等相关概念做出比较,以对即决判决有更深入的理解;第二部分研习即决判决制度的域外立法体例,主要针对英美两国的即决判决制度,内容主要涉及该制度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现实状况等方面;第三部分,讨论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分析引入即决判决制度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并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分析,详细论述即决判决与我国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程序之间的关系,以考察我国是否应该引入以及能否引入即决判决制度;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建立即决判决制度作出初步构想,并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