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劳动力的跨区域、跨行业流动就业已经成为常态,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参保者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这种体制在现实中已无法解决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城镇——农村间的转移中,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如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机制,改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客观要求。养老保险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在年老时享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经济保障的一项养老权益,即养老权利与养老利益的统一,因此,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是指劳动者在流动中养老权利的保护和养老利益的平衡。然而,在我国由于“碎片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以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制约,严重地阻碍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究其根源,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通顺接续的原因在于二元化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客观条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必然结果。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原因分析、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高统筹层次的路径,以及在劳动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是否应该同时转移统筹基金等问题上。这些都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层面上,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困境以及新政策进行详细分析,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探究造成这一问题根源,并从中寻找解决的途径。基于马克思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理论思想,以及国家干预主义和市场调节理论的指导,在吸收借鉴养老保险国际制度建设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彻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的关键就要构建“两位一体、四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两者有机衔接,向一体化发展的养老保障新体系。在“两位一体、四层次”的总体改进思路前提下,本文提出了制度设计的改进原则和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尽管本文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研究上提出了一些笔者个人的见解和对构建养老保险“两位一体、四层次”新制度的设想,但因受到个人能力以及时间限制,还有许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未及研究,比如进一步运用养老保险精算理论及其工具,深入研究与分析养老保险新制度可行性问题;进一步研究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到四层次新制度路径及面临的问题,运用养老保险精算及其工具,测算这一过渡所需要承担的“转制成本”,等等,这些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继续深入探索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