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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也是立法活动自身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趋势,更是法律规范及其它政治文件所确认的一种制度安排。宪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今后要创新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其中,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立法最具影响力、最有实效的途径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瞩目成就,公众参与立法热情日益高涨,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适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有了群众基础、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本文对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理论基础、价值进行了论证,考察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分析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实践中的成就及存在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系统考察了日本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程序—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意见公募程序,借鉴其成功经验,意在针对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缺陷提出完善意见,进一步尝试构建我国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程序。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应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对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做了明确规定,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蓬勃发展,无论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理论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多部法律规范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地方上向公众征求意见更是呈现出多样化和地方创新特色,中国特色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国情复杂,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仍处于探索阶段,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尚需进一步发展完善。比如,现行法律缺乏程序的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欠佳;公布材料不完备,宣传力度及参与方式不当;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未明确规定法案公开征求意见适用范围等。完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具有多重价值。我国有权立法机关自身的组织特点及局限性决定了其必须依赖外部资源才能实现科学立法,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作为公众参与提出法案、审议法案的重要方式,实现了有权立法机关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整合了其各自的信息与知识优势,从而提升了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以合理配置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能够减少立法中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引起的冗繁立法协调工作,重视专家学者意见避免了法理和立法技术上的失误,从而提高立法效率;民主立法所具有的表达汇集功能、沟通协调博弈功能以及导向宣传功能将大大提高公众对于法文件的接受能力和认可度,有利于保障法的实施。目前我国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尚存完善空间,日本相关制度——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意见公募制度为我国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规则的设计提供了一些启示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