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报道中比较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其主要特点为,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新闻行为人;侵害客体主要是隐私权,但又常发生侵权客体的竞合,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同时,也经常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新闻采访侵权和新闻报道侵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自由权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对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应使用法律手段合理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害。然而我国民事基本法由于立法当时的局限性,没有将隐私权确定为独立人格权,导致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尽管后来的一些单行法律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的内容,司法解释亦明确了对擅自宣扬隐私行为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或者侵害人格利益处理,但终归没能给隐私权保护以应有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观念。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公民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的规定也十分欠缺,使得公民行使知情权和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一方面新闻报道机构容易超越知情和新闻报道的正当范围侵害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被报道的单位和个人容易借助各种不当权力对新闻单位的正当报道行为进行干涉,新闻单位动辄被指控侵权。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是当前容易发生新闻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因。新闻传播活动不得损害他人人格乃是国际准则的要求。借鉴国外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合理界定新闻报道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正当界限,在处理和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时,一要遵循权利平衡与协调原则,二要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三要遵循维护人格尊严原则。为此,有必要引入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新闻行为的违法性、损害隐私权后果的存在、损害后果与违法新闻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新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通过对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发生机理、解决原则等的探讨,运用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对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若干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如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