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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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经典管理模式。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使得股东不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得最大化的公司信息,令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无疑会损害股东的利益。那么股东知情权就如同摩天大楼的地基,在整个股东权利中占据举足轻重、无可或缺的地位。
  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从股东权利中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的知情权。现在我国法学界尚未对其有明确的定义或系统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的内涵、外延、特征、内容等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仅仅是有许多学者基于自身的研究及理解对其概念、特征、内容等做出了个人的学术解释。通过研究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我国学术理论成果,并对比其他国家股东知情权的优点及不足,可以有效的借鉴、创新,进一步提出合理完善的建议。股东知情权的完善可以使股东明确其主人翁的地位和身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高效的行使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减少股东因对公司情况缺乏了解而造成的纠纷,提高公司效率,使股东和公司达到“双赢”的结果。而将股东知情权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则可以有效的提高诉讼的进程,完善诉讼程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平与公正。
  创新之处:通过国内外法律规定及理论的对比研究,吸收借鉴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将股东知情权定义为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享有的主动或被动的了解公司各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决策方向等相关资料、文件的权利,以及对公司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及为保障上述权利而具有的相关诉权。将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分为: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权、相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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