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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对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特点以及对四川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地探讨。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是:土地所有制有四种形式,即国家土地、私人土地、公共团体土地和土司土地;地主土地和国家土地以及公共团体土地主要以出租方式经营,自耕农和佃农主要是以家庭式的小农方式经营其土地,土司土地的经营方式大都采取农奴制;佃农耕种的土地收获物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与地主,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自耕农的土地收获物一部分和地主地租的一部分作为赋税交与政府,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占有极为不均,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农民土地很少或没有土地;地租赋税沉重;商业资本、高利贷活动猖獗。土地制度对四川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土地买卖现象更加普遍,土地买卖中的宗法制度被打破,土地日趋集中于地主之手,地租率不断上涨,加之赋税沉重,农民的贫困化加剧,农村生产力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了当时四川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面对农村经济出现的这种状况,抗战时期重庆国民政府曾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四川土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经营方式极端落后,分配方式极不公平,已严重阻碍了当时四川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四川农村社会生产力,必须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