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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日趋复杂及维护公益要求因素的增加,各国政府均加强了对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干预。检察官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强有力的杠杆,其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其表现之一,便是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其在诉讼经济以及保障人权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和作用;而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体系存在一定问题,从而不利于其维护公益职能的发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将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条理化,并提出相应改革建议,以期在中国建立刚柔并济与科学规范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体系。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对此进行分析论证,共约34,000字。 第一部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作了概括说明。首先介绍国外相关理论对自由裁量权概念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在刑事法律许可下在数种行为模式中作出选择的权力,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选择自由性的特点,其实质是追诉裁量权;随后对现行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理论所存在的误区作了反思,指出所谓立案权、适用强制措施权以及对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等皆不属于可自由裁量的范畴;最后介绍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即从诉讼价值观的转变、对短期自由刑产生弊端的反思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介绍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作方式。首先指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是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合理性原则则更多出于对公共利益权衡的考虑,其内涵在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侧重。随后以图表的方式明确了各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作方式,即通过酌情不起诉、辩诉交易、适用豁免以及启动某些刑事程序等方式行使。以上每部分中,作者在介绍国外相关方式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内容及意义都作了概括说明,以及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作出归纳分析;最后的小结认为出于对效率等诉讼价值的追求各国均加强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些趋势值得我们重视。 第三部分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比较考察。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各国均建立起相应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上级检察官监督纠正机制,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