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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欧盟得出初步结论认为谷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先展示自己的购物服务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该案的进行成为世界各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领域反垄断法实施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不当性以及如何合理营造互联网经济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学习和借鉴的范本。搜索引擎领域寡头垄断现象已经出现,进行相关规制迫在眉睫。鉴于此,本文意在通过深入分析和归纳不当排序、竞价排名及恶意屏蔽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性质和特殊性,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特殊性所带来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其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本文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搜索引擎歧视行为概述。首先,明确了什么是搜索引擎、什么是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列举出来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三种典型的类型。其次,该章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搜索引擎行业发展、国际竞争的需要以及法律平等原则四个方面对规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论述。最后,由于搜索引擎带有的公共性,公共利益理论成了其规制理论基础;由于搜索引擎属于新兴行业,具有创新性、技术性等特点导致企业与规制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因此引入激励规制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搜索引擎行业规制困境进行了讨论。分析出目前具体的反垄断法规制面临困境,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界定,搜索引擎服务的定性存在法律空白、歧视行为带有的“合理性”因素这些都导致了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定性难题。第三章提出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策。首先,确定审慎原则和合理原则。其次,构建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具体规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市场的认定制度、完善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制度以及完善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定性标准。第三,完善司法规制,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合理确定证明标准两种方案,完善举证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四,建立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合作机制,通过立法层面和执行层面两个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各自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第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反垄断法职能,在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人民法院各自优势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对于执法工作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