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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财产保护日趋完善的今天,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究竟当今形势下,网络媒体上虚拟财产有没有价值,究竟能否为新出台的《物权法》所保护,为列为物权的范围,还是由其他法律保障其利益和价值,例如由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去保护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呢?同样处于劣势的网络游戏玩家如何维护自身的虚拟财产利益,这是困扰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难题,本文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由一个不受理的案例引出目前我们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网络游戏玩家遇到虚拟财产纠纷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虚拟财产没有纳入无形财产的保护范围。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套用相关规定,但是络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尽快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迫在眉睫。第二部分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与归属进行阐述,论述虚拟财产存在的合理性,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的,是存在游戏运营商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但是它的产生是玩家付出了劳动,耗费了金钱与精力。虚拟财产可以交换,而且网络上出现了针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出现了现实中的虚拟财产拍卖会,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的娱乐需求,符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商品和财富的定义,应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对于运营商的网络游戏所有权、使用权的问题,这个已经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对于相对方玩家的权利,玩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虚拟财产的归属权是由运营商和玩家双方享有,这部分进行了重点阐述。玩家在接受网络游戏娱乐服务的同时,也在主动创造属于自己个人的价值,虚拟财产属于玩家所有。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间接承认了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韩国和台湾对于虚拟财产处理的相关经验也给予了相应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针对目前虚拟财产的衡量与评价体系的问题,进行了一一阐述。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实体财产不同,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价值衡量与评价体系,即虚捌财产与现实实体财产并不是一一对等的。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玩家享受网络游戏服务的同时产生的,其价值必定要扣除网络运营商提供所提供的服务部分,往往低于现实实体材产。网络游戏运营商目前采用三种运营模式,即包月制、点卡兑换游戏时间制、免费+收费的混合运营模式。玩家在运营商设置的游戏规则下,在不公平的具备格式条款性质的用户守则下,很难真正保护自己创造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但是令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虚拟财产,我国的司法系统开始受理这一类型的案件。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借助于民法中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保障玩家的权利,借助刑法上的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去惩处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然后倒卖牟取暴利的行为。第四部分提出了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从四个方面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一是正视虚拟财产的存在,进一步完善法律和行政规章,加大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力度。二是纠正现实中《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注重现实世界的误区,完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三是虚拟财产采用综合、动态评估制,公正合理体现其价值。四是合理规范玩家网络游戏中虚拟产权交易行为,正确引导网络玩家的消费方式。五是建立虚拟财产纠纷的多方解决机制,加强双方和解、法院调解、第三方仲裁制度在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