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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无效婚姻制度又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无论是国外的婚姻法或民法典亲属编,还是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足见古今中外对此问题的重视。1950年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只是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须条件和禁止条件,对于违反这些规定两性结合应怎么认定,怎么处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人们对于“依法结婚”缺乏足够的认识,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基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裁量,使得结婚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婚姻法也无法发挥良好的规范功能。在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虽然《婚姻法》(修正案)之后的两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一直在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但随着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立法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许多实体方面的问题和程序方面问题还有待细化。本文正是从这一现状入手对该制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的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包括无效婚姻的涵义、特征、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我国设立无效婚姻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无效婚姻制度,总结了他们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期对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主要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从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指出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