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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专车在我国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消费体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出租车市场长期供给不足带来的出行压力。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但应当明确,互联网专车本质上仍属于出租汽车行业,属于出租汽车行业的新业态。监管部门应当在将互联网专车纳入出租车行业体系的前提下,认识到互联网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差别,实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目前,互联网专车行业形成了P2P、B2C两种主要模式,P2P合法性风险较大,主流的B2C四方协议模式还存在着内部法律关系外部化和外部成本内部化等问题。将法律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互联网专车成为公众热点,是伴随着合法性的巨大争议而存在的。文章分析了四方协议模式的合法性。认可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的合法性。但由于政府“全有全无”僵化的规制策略,造成了在乘客权益保护、税收安全等监管上的困境,僵化的监管手段已造成了规制手段与规制目的的背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应当摆正位置,深化简政放权。构建对互联网专车“回应型”的治理模式。着眼当下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明确互联网专车的法律地位,拓宽市场准入机制,构建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形成以自我监管为主的合作监管模式,形成监管目的与手段的动态统一。借助互联网专车发展的时机深化传统出租车行业经营权改革。还应当明确,互联网专车和传统出租车行业定位公共交通出行市场的补充,鼓励互联网专车发展并不代表任由其无序发展。只有在深刻反思僵化监管产生的困境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专车的发展。文章共分五个章节。引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就互联网专车主要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性介绍,并说明研究方法。第一章开篇论述了互联网专车的法律性质,并且就互联网专车在当下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以P2P和B2C模型论述了互联网专车的经营模式,说明了B2C模式即四方协议模式是当下互联网专车的主流模式,论述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专车的优势;而后对B2C互联网专车的法律结构进行解构,进而引出了互联网专车面临的内部法律关系外部化和外部风险内部化问题;第三章主要对当下互联网专车面临的合法性争议进行回应性论述,认为在当下的政策环境下,不能认定B2C互联网专车非法。但面临着在乘客权益保障和税收流失等法律困境。而后以回应型政府理论讨论了这种法律困境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主要在作者之前对于互联网专车的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互联网专车监管的对策以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