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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表明网民的群体意识正以一种清晰的形态凸现出来。它一方面反映了网民通过网络媒体宣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和道德准则,另一方面反映了网民通过网络媒体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道德审判甚至群体围攻,人肉搜索的双刃剑效应得到充分体现。维护正义的声音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形成对言论自由和网络力量的滥用,因此,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即成为必要。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同时以本土法律文化为基础,从法学角度给狭义“人肉搜索”行为以定义,对狭义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分类,分析用刑法来规制人肉搜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人肉搜索作刑法规制给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期望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研究和入罪起到促进作用。
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部分,本文第一章对人肉搜索的法学定义进行阐述,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分类,揭示人肉搜索的本质,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本章还详细阐述了中外人肉搜索的刑事立法现状,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中外人肉搜索刑事立法的共性和差异。选取美国和韩国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国家的人肉搜索的立法进行研究,对我国人肉搜索的刑事立法有良好的借鉴作用。该部分是人肉搜索问题研究的基础,对于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我们更进一步分析研究人肉搜索问题,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本文第二章分析了对人肉搜索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包括支持入罪论和反对入罪论的理论依据,对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分析人肉搜索入罪的可行性,提出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并试给出解决方案。本文第三章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对人肉搜索进行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提出人肉搜索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拟定应增设的相关罪名,并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设置相应的法定刑。由于人肉搜索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对人肉搜索进行刑法规制的同时,应给予被害人更多的关注,特别是是否起诉的选择权,拟将该罪设置为亲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