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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财政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其运行又受财政经济制约。应当说,政府存在是财政经济增长之关键,亦可能成为财政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政府成为历史学者关注的核心。政府正常运转需要财政支持,原因即在于财政是庶政之基,因此,财政改革成为国民政府建立后塑造新政权形象之基础。在湖北,旨在集中财权、构建财政制度之财政清理成为财政改革初基。湖北省由于特殊政治经济地位而备受各方关注,这种关照一方面利于强化湖北在国民政府统治当局中之重视程度,亦造成中央对湖北财政的过分索取。加之国民政府初建后政局不稳,来自中共和桂系势力强力挑战与经济普遍衰退均迫使湖北省政府不得不进行财政改革,财政改革内容之一即为清理公产。同时,湖北省自身财政体系紊乱及军阀统治造成的财政拮据亦是促使其关注公产问题的重要因素。显然,中央意图和湖北自身需求均反映出开展公产清理之必要。
囿于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湖北政局动荡状况,湖北公产清理机构变更频繁,称呼不一。相通之处在于,不断更迭的清理机构均在湖北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多数年份是湖北省财政厅之下属机构。公产机构成立后,颁布了多项有关公产清理的章程及管理办法,从湖北省各行政部门抽调公务人员加以组织。其组织特点之一为主要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并无额外薪金;编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雇用,工作结束即行解散。公产机构有较为明确经费来源及运作规则,专管公产登记、清丈、变卖、发租等事宜。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会与中央、省市县各部门发生工作关系。如湖北省政府对公产机构予以监督;民政厅、公安局等机构配合协调;各县县长及财政局提供支撑等。
验照、清丈、登记为公产清理初始工作。清理机构验照、清丈、登记对象主要是那些不为政府所知,存在公私产权矛盾的产业。这类产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为政府机关所占用;二为民众所侵占、盗卖或发租;三为荒废无人管理。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是为常态,开展公产清理之前未有系统整理。中央对湖北省公产分布、数量、收入等情况并不知晓,湖北省对省有公产及各县公产概况亦不甚了解,有关公产档案、册籍均混乱不堪。由此,出于各自利益考量,中央与湖北省、省与省、省内部门、省与市县之间展开清理与隐匿、收归与夺取的较量,加之公产机构工作失误与自然灾害等外部条件,均使得公产清理扑朔迷离、困难重重。处于风口浪尖且无法回避的公产清理机构,囿于任务繁重、制度缺失、人事更迭、经费不足、民众抗拒等因素羁绊,使之陷于利益争夺、政论分歧、派系纷争的漩涡中。
事实上,公产清理之矛盾纠葛还体现于公产处理使用上,公产使用以应用主体可分为个人租赁、公务机关使用两种方式。具体处理方式为抵押、租赁和变卖三种形式。因公产租价远低于同期市场价额,各方争相租赁实属普遍现象。同时,湖北人口众多,城市人口压力过大,经常出现房荒情事,直接影响政府机关公务。为应对此种局势,湖北省政府在公产使用上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眷属多有照顾,允其优先使用,由此引发民众不满。直观显示公产清理成果并未为普通民众所享用,能从公产清理政策中受益者实属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之组织与个人。湖北省政府在公产使用问题上对内部机构或公务人员眷属之照顾实际并未换来他们的感怀,政策倾斜多被认为理所当然和顺理成章。得到公产使用权后,拖欠公产租金、包租、转租、盗卖等情事仍难避免,由此而违背了湖北省开展公产清理之初衷。通过公产清理改善财政收支、塑造强权新形象、获取民意等目的并未实现,反而以围绕公产争夺之矛盾更趋激烈而草草收场。
诚然,我们应当认识到:清理公产是财政改革之基础,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全方位变革之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并不单是财政问题,还牵涉到自然灾害、人事利益纠葛、清理背景、政策及策略等多方因素。正如上文所论公产清理存在缺陷一样,其同样有可贵之处。作为湖北省财政清理的重要一环仍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项公产管理条例、章程的颁布、公产统计档册的制定、公产会刊图表的印刷均为之后公产管理提供了可资凭借的依据。此外,公产清理机关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力图排除各方干扰,使公产清理由无章可循到有据可依,最终向着法制化管理的努力以及由此引发的产权制度变迁对我们均存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