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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其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最用。经过三次修改,这部法律越发完善,但是依然没有把许多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纳入其中。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依照民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进行处理,导致不同法官对专利间接侵权的理解不同,审判尺度不一,不仅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不利于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从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其特征和法理依据,通过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现状和各国立法分析,探讨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与直接侵权的关系,试图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理依据。第二部分从我国实际出发,分析了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司法现状,并通过一些案例加以说明。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欧盟几个比较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从行为类型、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主观要件、与直接侵权的关系角度对其加以比较分析。第四部分首先分析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其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与直接侵权的关系以及抗辩事由几个方面提出建议:我国专利法中应仅就帮助侵权作出规定;间接侵权违法行为的选择宜采“销售、许诺销售”两类方式;将“存在侵犯专利权人利益的事实”作为损害事实的认定标准;在因果关系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进行判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原则;在与直接侵权的关系上,承认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则从滥用专利权和默示许可两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