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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大企业的不断产生,格式条款被普遍应用于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加了社会福利。但格式条款的彝端亦不容忽视。保险条款具有格式化特征,而且因为其行业的特性,对格式条款之弊害有所放大。加强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对于控制保险格式条款的弊端,平衡保险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大陆格式条款和保险合同的立法和研究均处于探索前进的初级阶段,所构建的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体系不尽完善。
保险为舶来之物,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中国大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属大陆法系,文化、风俗同源,台湾保险业发展较早,民商法和保险法的发展和研究时间较长,台湾地区对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目前,关于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多散见于各类综合性的著述,比如,各类《保险法》教材,又如苏号朋先生在其《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针对格式条款的各种规制方法进行论述,较多地引用和探讨了台湾地区格式条款立法例;另外,一些研究者也从某些具体方面对台湾地区和大陆的保险格式条款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比如,于海纯的《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等等;但对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较为少见。本文尝试结合大陆地区保险实务和案例,对海峡两岸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基于此提出了完善大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以达到更好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目的。2008年是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各方面交流迈入了新的阶段,也希望此文能为两岸保险法律交流不断走向深入起到一点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就像许多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和个别协商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个别协商条款足以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依普通合同规制方法处理,无需特别考虑,因此本文将保险条款的研究范围限定在保险格式条款概念之内。保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方法包括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立法规制是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其决定了总体的规制思想和规制制度体系,对司法规制和行政规制有着基础性的意义。行政规制在各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有着异乎导常的重要地位,同样的,行政规制在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中的独特地位在许多其他领域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中较为鲜见,因此行政规制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司法规制从规制的特征上看,与普通合同案件或格式条款案件的处理并无二致,与“保险条款”并无特别关联,因此,司法规制未列入本文讨论的范围。总之,本文主要围绕两岸保险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进行阐述:
第1章探讨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价值所在,并框定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在本章中,作者首先对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总结,以此作为甄别保险格式条款的基础。作者分析了保险条款格式化的现状和成因,指出保险条款格式化有多重客观原因。不过,虽然如此,保险格式条款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这也正是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源所在。之后,作者对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的价值在于公平、诚信和秩序。最后,作者对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界定。
第2章是对台湾地区保险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现状的总结。在立法规制部分,首先探讨了台湾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接着,文章分保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保险格式条款解释以及保险格式条款效力判断三个方面对台湾地区立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章第二部分,作者结合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从行政规制主体安排以及行政规制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对保险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现状进行了总结。
在第3章中,作者结合2009年大陆地区《保险法》修订的情况,延续第2章的结构,对大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总结介绍。
第4章与第2、3章在内容上相互呼应,对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制度进行了逐一的、细致的比较,剖析了两岸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的优缺点,指出了大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及需要完善的方面。为使比较研究更为有的放矢,作者在本章中选取了若干现实中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对大陆地区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
本文最后一章是作者基于对两岸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进行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后,对完善大陆保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提出的建议。在立法规制方面,包括统筹安排格式条款立法体系;建立明确完整的保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建立更为客观合理的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的完整规则体系;设立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原则和辅助原则,完善具体效力判断标准等。在行政规制方面,包括加强保险格式条款甄别,完善规制范围;明确行政规制主体及其职权、加强规制分工合作;建立科学的保险格式条款审查机制、制定颁布保险格式条款审查标准、加快保险格式条款标准化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