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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我国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远远滞后,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亟需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私募股权众筹这一领域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制度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并为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持续长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私募股权众筹作了概述,认为只有符合准入门槛的投资者方可成为私募股权众筹投资主体。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特征、发展状况和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面临着包括融资方式的违法性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具有必要性。第二章对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制定的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探讨域外国家是如何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平台定位与职责义务、融资者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以及其他方面解决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通过总结域外国家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先进性,为我国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与借鉴。第三章对我国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现有保护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现行制度仍存在立法滞后且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融资方式具有违法性风险、未规定具体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或投资限额制度、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和职责不明确、融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明确具体等问题。第四章在适当借鉴国外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状况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加速推进立法进程、规范私募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平台定位及其义务和责任、明确融资者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