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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政府在环境保护投资中依然发挥着投资主体作用,而本应承担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源头治理的企业,却普遍存在着环境保护投资不足的状况,造成了环境保护投资的被动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滞后。因此如何促使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能,促使上市公司在强有力的外部监管环境下采取主动的环境保护投资行动值得深入研究。来自政府监管的外部压力,往往是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最初动因,因此本文主要考察地方政府行为中关于环境监管的执行情况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带来的影响,分别从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金额、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六个方面,实证检验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带来的影响,并在参考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企业自身的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公司绩效、股权特征、治理特征以及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考察其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影响作用。本文以沪市2010年-2013年披露了环境保护投资金额的257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其地方政府行为方面数据以及年报中所需控制变量数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回归模型,最后利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并据此得出本文的结论和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当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制定情况较完善时,外部监管压力会迫使辖区内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当地方政府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监管力度越大时,上市公司越会倾向于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地方环境宣传和教育次数越频繁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决策的影响越大,地方政府官员在面临政绩考核的晋升时期时,会对上市公司施以环境保护的压力。本文提出针对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建议如下:地方政府应逐步完善政策法规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并积极发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最后,需要在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加入环境绩效,以促使官员对企业的环境表现直接施压。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并从地方政府的监管层面进行考察,将地方政府行为对企业环境保护投资带来的外部影响分为不同方面进行实证检验,针对地方政府完善自身的环境保护职能给出了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