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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繁荣于欧美日,但在中国起步较晚,且发展一直处于低潮期。自2009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取得突破性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融资的总金额每年以上千亿的速度增长。融资租赁特殊的运作模式使大量资金流入实体行业,促进实体经济扩大生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社会资金供应渠道,被誉为“朝阳产业”。随着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引发的行业纠纷层出不穷,加之原有立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不够具体、明确,对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运作模式未能及时加以规范,故融资租赁行业急需法律解决实务中的难题。法律是手段,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与保障。2014年3月1日《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集中规定了理论与实务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如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合同履行和租赁物公示问题;对出租人的保护问题以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等。本文将以新司法解释为核心,结合解释中的相关法条,重点论述新司法解释中长期争议的若干问题,从而加深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挖掘条文的精髓所在。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该部分内容是为第二、三、四部分内容作铺垫。内容主要分为两章,第一章是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功能加以明确,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通过介绍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以及该行业出现的争议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新司法解释的条文,发现不足并提出合理建议。第二部分是探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原有立法的梳理,揭示实务中存在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的混乱现象。结合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论述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标的物的价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因素,对于名不符实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其实际构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第三部分是探究新司法解释第九条对出租人的物权保护,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有学者称该部分为租赁物公示内容。该部分的内容是结合法条与实践,对限制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四种情况进行分析,以求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正确把握司法解释条文。最后经过分析,对该条的内容提出合理质疑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是探究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融资租赁合同双方解除权的规定。该部分先对新旧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梳理,后对新司法解释第九条进行分析,进一步挖掘立法者之本意,获得法条的精华所在。同时,通过对实务中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总结归纳当事人依据第十一条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概括新司法解释的改善与进步之处,并且指出其有待商榷之处,并期待融资租赁行业未来能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与《融资租赁法》孕育了若干年仍未出世相比,2014年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对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久旱逢甘霖、雪中送炭之举。《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虽然只有二十六个条文,看似简洁明了,实则博大精深,每个条文均有立法者的价值倾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之体现,每个条文均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结果。但不得不说的是,其仍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千锤百炼并且与时俱进的。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受到“春雨”的洗礼,未来将会以更加矫健的步伐不断前进,促进国家实体经济以及行业自身的发展。